广西南宁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区别麦律师顶


2015-07-01 20:32:09   106次查看   信息编号:201893736  举报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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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麦朝雄律师及其专业律师团队,根据从业多年的诉讼经验以及经办的多起医疗纠纷案件的体会,总结出:患者(或患者家属)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当和医疗机构(医院)有纷争时,不一定要选择走医疗事故鉴定,然后再走诉讼的渠道,根据目前新法律规定,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呈多元化趋势,与医院的医疗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诉讼:
一,委托地级市医学会对有争议的医疗行为做医疗事故鉴定,然后据此以医院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这是传统的做法,也是很多患者及家属的和认识误区。以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才能起诉到法院或胜诉。该做法存在的两个方面的缺点:1,医学会的组成的专家成员中,多数是在职的医生或与卫生局可能有厉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他们的鉴定意见一般相对都倾向于医院,即对医院有利,缺乏一定的司法监督,对患者来说,很难真正实现公平正义;2,该打法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获得的相对较少。
二,以医疗损害为案由起诉医院。起诉前,无须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待法院立案后,由法院或原被告双方委托法院指定专门司法鉴定机构(非医学会)对患者(或死者)的损害的事实与医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由于专门司法鉴定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且该鉴定结论又是在法院一定的监督下进行的,因此,该坚定结论相对比较客观、科学和真实。对法院、原告和被告而言,信服度较高。另外, 该案由审判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和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若胜诉,可获得较高的。
三。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这种以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诉讼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相对少见,但效果也是比较明显。
患者到医院就诊,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诊疗行为造成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患者可以根据需要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择其一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没有履行“及时、正确、科学”的医疗义务时即是违约!违约与患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由医院承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就要对患者承担损害责任。
温馨提示:当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并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尽早介入采取对我方有利的一些措施:比如第一时间封存病例(防止医院再次改动),保存尸体(切勿盲目悲痛或为了死者面子问题草率处理尸体)为下一步做鉴定等做好胜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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